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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收入居于主体地位吗——劳动收入份额再测算与国际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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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大学商学院 刘长庚 柏园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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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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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由于统计口径、测算方法等不一致,劳动收入份额难以进行动态跟踪和国际比较。为此,本文调整劳动收入份额测算方法,重新界定了分子中统计口径的变化与混合收入的划分方式,论证了以国民收入作为分母的合理性。基于1978—2017年收入法GDP、1992—2020年资金流量表、1987—2020年投入产出表等数据的测算结果显示,1978—2020年中国劳动收入份额均值为68.1%,呈向右倾斜的N型变化趋势,近年已回升至均值附近,中国劳动收入仍居于主体地位。与托马斯·皮凯蒂(Thomas Piketty)的数据进行国际比较发现,1978—2020年中国劳动收入份额均值与法国、英国等国差距为6.7%。本文测算方法改善了我国劳动收入份额的时期可比性和国际可比性,为完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及历史核算资料修订提供了一定参考。 关键词:劳动收入份额,国民收入,混合收入,国际比较 一、中国劳动收入不居于主体地位吗 劳动收入是中国居民收入的主要来源,劳动收入份额的高低在较大程度上反映了劳动者共享经济发展成果的多寡,对中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有着基础性影响,是衡量共同富裕程度的重要指标。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把“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上升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全会指出:“坚持多劳多得,着重保护劳动所得,增加劳动者特别是一线劳动者劳动报酬,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此前,《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也强调要“维护劳动收入的主体地位。”而中国劳动者报酬占收入法GDP比重自2000年以来均低于50%,这一数值比世界上大多数发达国家劳动收入份额都要低(见图1),如法国、英国等国劳动收入份额长期保持在2/3~3/4(皮凯蒂,2014)。由此产生疑问:中国劳动收入不居于主体地位了吗?是否属于计算问题?解决该疑问的关键,是要同口径测算中国与其他国家同时期劳动收入份额的真实数值,科学、客观地评价中国与其他国家劳动收入份额的真实差异。 目前,关于劳动收入份额的计算口径,学术界尚无统一标准,争论焦点主要是分子和分母分别如何构成。例如,在计算分子时,数据统计口径的变动如何调整,混合收入如何划分劳动和资本收入;分母是否包含折旧、生产税净额、净国外要素收入等。在具体研究中,劳动收入份额分子、分母计算方式存在较大差异,从而不同口径的测算结果不具可比性。在分子计算方面,白重恩和钱震杰(2009a)认为2004年的统计口径变动导致劳动收入份额下降6.3个百分点,基于此,刘亚琳等(2018)将2004年后的劳动者报酬统一提高6.3%。但该做法存在一定局限性,2004年统计口径变动后,部分省份已回溯修订历史数据(李琦,2012),且2009年统计口径再次变动。若不考虑统计口径变动的省级差异,则测算结果将产生偏误,基于此结果的分析需要重新检验其可靠性。在分母计算方面,皮凯蒂(2014)及世界不平等数据库(World Inequality Database,WID)以国民收入为分母测算的1978—2020年法国、英国等国劳动收入份额均值达到74.8%①,高于以GDP为分母计算的中国劳动收入份额20个百分点以上。从这个数值来看,中国劳动收入似乎不居于主体地位,但这是计算口径不一致导致的假象。因此,劳动收入份额是否超过50%,即劳动收入是否占主体地位,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劳动收入份额分子和分母的计算。 鉴于此,本文试图重新界定劳动收入份额分子、分母的计算方法,以改善劳动收入份额的时期可比性和国际可比性。在分子计算方面,本文界定了各数据中劳动者报酬的组成部分,对各年各省统计口径变动进行了调整,但与本文对分母的调整相比,分子的调整对劳动收入份额的影响较小。在分母计算方面,本文分析了间接税、折旧、净国外要素收入的性质及其对要素收入分配的潜在影响,论证了以国民收入而非GDP作为劳动收入份额分母的合理性。以此为基础,本文在较为统一的测算口径下,使用1978—2017年收入法GDP、1992—2020年资金流量表、1987—2020年投入产出表等数据测算发现,1978—2020年中国劳动收入份额均值为68.1%②,呈向右倾斜的N型变化趋势,近年已回升至均值附近,中国劳动收入仍居于主体地位。与皮凯蒂(2014)、世界不平等数据库的测算结果进行国际比较发现,1978—2020年中国劳动收入份额均值与法国、英国等国差距为6.7%。此外,本文从统一口径、统一数据、替换分母、剔除混合收入、更换代表性国家样本等角度对劳动收入份额进行重新测算及国际比较,结果仍然稳健。 统一口径测算中国劳动收入份额,是系统研究其变化趋势、影响机制的基础,有助于科学认识中国收入分配难题,对实现中国收入合理化分配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本文的边际贡献可能有以下三点:第一,本文测算方法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我国劳动收入份额的时期可比性。本文界定了各年各省统计口径变动方式,对混合收入在劳动和资本间的各种划分方式进行了比较,在此基础上,较为合理地统一了历年劳动收入份额分子测算口径。第二,有助于提升我国劳动收入份额的国际可比性。本文论证了以国民收入作为劳动收入份额分母的合理性,并以与皮凯蒂(2014)、世界不平等数据库等基本一致的口径测算中国劳动收入份额,较为合理地比较了中国劳动收入份额与法国、英国等国的差异。第三,为完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及历史核算资料修订提供一定参考。本文测算结果显示,核算体系的变化、统计数据的修订对中国分配格局的理解有着重要影响,要进一步完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及时对历史数据进行合理修订。 二、中国劳动收入份额测算现状 中国劳动收入份额测算的数据来源可以分为两类:其一,宏观数据,如收入法GDP、资金流量表和投入产出表等数据。其二,微观数据,如中国工业企业数据库、上市公司数据库等。 (一)宏观数据显示近年来中国劳动收入份额为50%左右 基于收入法GDP数据的中国劳动收入份额核算最为普遍。大部分基于此的测算结果显示,中国劳动者报酬在GDP中的份额为50%左右,整体呈下降趋势,从1990年附近的55%左右降低到2010年附近的45%左右(李稻葵等,2009;白重恩、钱震杰,2009a;张车伟,2012;周明海,2014),但近年来有所回升(陆雪琴、田磊,2020)。在考虑统计口径变化(李琦,2012)及价格因素(周明海,2014)后,趋势不变。本文使用1978—2017年收入法GDP数据计算的劳动者报酬占GDP比重见图2,该测算结果与文献基本一致,且近年来已回升至49%左右。 基于资金流量表测算的结果显示,中国劳动收入份额从1992年的55%左右降低到2011年的46%左右(白重恩、钱震杰,2009b;张车伟,2012;吕冰洋、郭庆旺,2012;吕光明、李莹,2015),但近年来持续提高(张车伟、赵文,2020)。同时,在区分税前和税后的情况下,劳动收入份额趋势不变,税前劳动收入份额在1983年达到最高的70%,比税后高2%左右(吕冰洋、郭庆旺,2012)。本文使用1992—2020年资金流量表数据计算的劳动者报酬占增加值比重见图3,该测算结果与文献基本一致,近年来已回升至52%左右。 基于投入产出表的测算结果显示,1987—2007年中国劳动收入份额呈“倒U”型变化,从45%左右上升到55%左右,再下降到45%左右,最高点在2000年附近(张车伟,2012;孙文杰,2012;冯志轩,2012;胡秋阳,2016)。由于测算方法不一样,孙文杰(2012)认为“倒U”型变化的节点为1997年,冯志轩(2012)则认为节点为2002年,且整体测算结果更高,2002年达到68.2%。本文使用投入产出表数据计算的劳动者报酬占增加值比重见图4,整体来看,1987—2020年中国劳动收入份额呈向右倾斜的N型变化,该测算结果与文献基本一致,2020年已回升至52.1%。 (二)基于微观数据的测算结果差异较大 不同微观数据和方法得到的结果存在差异(见图5)。其中,工业企业数据库测算结果显示,1998—2007年中国劳动收入份额呈下降趋势(钱震杰、朱晓冬,2013;陈登科、陈诗一,2018;陆雪琴、田磊,2020),但测算方法对数值影响较大,如收入法和生产法测算结果相差23.5%(钱震杰、朱晓冬,2013)。上市公司数据测算结果在数值与趋势上均差异较大。陆雪琴和田磊(2020)认为1998—2018年中国劳动收入份额低于30%,整体呈上升趋势,而施新政等(2019)认为1998—2016年呈U型变化,且均高于45%。总而言之,微观数据测算结果的差异比宏观数据更大,这可能是由于不同微观数据的统计范围差异较大,且各文献研究主题不同,其样本选择及数据处理存在差异。 总体而言,综合上述宏、微观数据测算结果来看,由于数据来源、统计口径和计算方法等不一致,不同研究测算的数值存在差异,但对整体趋势的判断较为一致,中国劳动收入份额自1978年来呈向右倾斜的N型变化。 国外的一系列研究则表明,劳动收入份额在长期内保持相对稳定,且以国民收入为分母的劳动收入份额一般为2/3~3/4(皮凯蒂,2014)。税制、劳动力供给和储蓄等变化会在短期内改变要素收入份额,但在长期几乎没有影响(Acemoglu,2003)。从较短时期来看,Bowley(1920)和Keynes(1939)根据英国和美国数据发现国民收入在劳动和资本间的分配相对稳定。Kaldor(1961)将该现象称为经济增长的特征事实之一。但Solow(1958)和Kravis(1959)对此提出质疑,认为该规律至少在20世纪初期的美国不成立。而从更长时期来看,美国、英国、法国等国劳动收入份额稳定在65%~75%左右(Krueger,1999;Bentolila & Saint—Paul,2003),且考虑混合收入的划分后,大多数国家仍稳定在65%~80%之间(Gollin,2002)。同时,尽管近期研究表明,20世纪70年代以来,各主要发达国家劳动收入份额出现下降(Karabarbounis & Neiman,2014;Autor et al,2020;Kehrig & Vincent,2021;Guvenen et al,2022),但这可能是劳动收入份额在20世纪70年代高于稳态值,长期必然会恢复到均值(Cette et al,2019)。综合来看,皮凯蒂(2014)对1770—2011年法国、英国等8个发达国家的长期测算结果与各文献对不同时期的短期测算结果较为一致,具有良好的代表性,因此,本文以皮凯蒂(2014)测算结果作为国际比较的主要参照。 以GDP为分母测算的中国劳动收入份额较皮凯蒂(2014)、世界不平等数据库等以国民收入为分母测算的法国、英国等国劳动收入份额低20个百分点左右(见图1)。但国民收入不含折旧、间接税等,以国民收入为分母的测算结果会高于以增加值为分母的测算结果(Solow,1958)。因此,本文认为测算方法的差异是我国劳动收入份额整体围绕50%波动,与西方发达国家差距达到20%的主要原因。为正确认识中国劳动收入份额的真实数值及与其他国家的真实差异,本文将分别探讨劳动收入份额测算方法及数据来源差异对测算结果的影响。在此基础上,本文综合运用多个来源的数据对1978—2020年中国劳动收入份额进行测算,并从多个角度进行国际比较与稳健性检验。 三、劳动收入份额分子、分母的界定 综合现有研究来看,不同数据来源及计算方法对劳动收入份额的测算结果影响较大。本部分将对不同来源的宏微观数据进行比较,并从分子、分母两方面对劳动收入份额计算方法进行调整,以提高测算结果的时期可比性和国际可比性。 (一)不同数据测算结果难以比较 1.不同时期数据统计口径存在差异。表1为各类数据的比较,宏观数据经多次修订,即便是同一数据测算的劳动收入份额,也难以直接进行跨时期比较。例如,收入法GDP数据的核算口径在2004年和2009年存在较大调整,影响了数据的时期可比性。在《中国资金流量表历史资料:1992—2004》中,非经济普查年份的劳动者报酬由经济普查年份推算,这种推算方法会高估劳动者报酬(白重恩、钱震杰,2009b)。因此,不同数据测算的结果、变化趋势和变动程度均存在一定差异。 2.不同数据时间跨度存在差异。收入法GDP数据可用年份最长,为1978—2017年,暂无2018年及以后年份数据。资金流量表可用年份为1992—2020年。投入产出表仅在部分年份编制,无连续时间序列数据。工业企业数据库可用年份主要为1998—2013年,上市公司数据可用年份主要为1998—2021年,但微观数据质量在不同年份有变化。 3.宏观和微观数据统计范围存在差异。宏观数据统计范围通常为全国,而常用的微观数据具有样本选择性。例如,中国工业企业数据库的统计范围是中国大陆地区销售额500万元以上(2011年起为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从而与宏观数据得到的研究结论存在差异,基于微观数据测算的劳动收入份额通常更低(王晓霞、白重恩,2014)。因此,本文未选用微观数据进行调整测算。 基于此,本文主要使用收入法GDP、投入产出表和资金流量表等宏观数据测算中国劳动收入份额,并取三种宏观数据测算结果的均值进行分析与国际比较。 (二)分子:劳动收入要统一口径 劳动收入份额的分子是劳动收入,但现有文献对于劳动收入的核算存在争议。劳动收入从定义来看,不包括资本和土地等其他要素的收入。在劳动者是雇员时,其劳动收入较为明确,主要包括劳动报酬及社会保险缴费等。但作为自雇者的劳动者不一定会单独给自己发放劳动报酬,这时如何计算自雇者的劳动收入就存在争议。因为自雇者的收入具有混合性,不仅包括劳动报酬,还包括资本性收入等。如何划分混合收入中的劳动和资本收入,是国民收入核算中的一个难题。 1.现有文献对分子的调整。多数研究使用统计数据中的劳动报酬作为分子(李扬,1992;李扬、殷剑峰,2007;罗长远、张军,2009;李稻葵等,2009)。若劳动者全是雇员,这一做法是正确的,若部分劳动者为自雇者,应划分其混合收入。对混合收入的常用划分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见表2):(1)全计为劳动者报酬;(2)假设自雇者劳动份额与非自雇者相同;(3)以全国平均工资作为劳动收入(Gollin,2002);(4)劳动收入约占2/3,资本收入约占1/3(Kravis,1959;Krueger,1999);(5)劳动收入占70%,资本收入占30%(皮凯蒂,2014;Alvaredo et al,2021);(6)利用城镇和农村住户抽样调查、人口调查等估算自雇经济的劳资分配(吕光明,2011;张车伟、赵文,2015)。此外,对于农户混合收入,可用第一产业劳动者报酬占增加值比重作为劳动收入的比例(李琦,2012)。对于农业不再计营业盈余的问题,白重恩和钱震杰(2009a)假设2004年农业营业盈余占GDP比重与2003年相同。刘亚琳等(2018)则把2004年后的劳动者报酬统一提高6.3%。但统计口径的调整方式在各年各省不一致,要分年分省进行调整,而现有研究对这一情况的考虑不足,多是统一调整2004年后所有省份的劳动者报酬,从而测算结果存在一定偏误。因此,使用《中国统计年鉴》等核算历史资料测算劳动收入份额时,要正确调整统计口径,保证结论的准确性。 2.官方数据对劳动者报酬的定义及变动。国家统计局按照国民经济核算数据修订制度和国际通行做法,在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后,对2018年以前地区生产总值历史数据进行了系统修订。本文假设该数据已按《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16)》修订,将个体经营户的混合收入区分为劳动者报酬和营业盈余,并对数据口径的跨时期变化做了合理修订。为验证该假设,本文对《中国统计年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核算历史资料:1952—1995》《中国国内生产总值核算历史资料(1952—2004)》中1992—2017年收入法GDP数据进行调整,并与国家统计局修订后的数据比较。 个体户业主收入的核算方法在各年份有差异。《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16)》提出按一定比例划分个体经济活动中自雇者的劳动者报酬和营业盈余。但该文件印发时间为2017年7月,且《中国国内生产总值核算历史资料:1952—1995》《中国国内生产总值核算历史资料(1952—2004)》及2005—2018年《中国统计年鉴》中劳动者报酬的指标解释均未按此方法核算。因此,这些资料的收入法GDP数据暂未将混合收入按一定比例划分为劳动收入和资本收入。 鉴于不同数据来源对劳动者报酬的定义存在差异,本文通过对历年数据指标解释涉及统计口径变化的部分进行梳理,确定数据调整方式。根据《中国统计年鉴》等数据指标解释,个体户业主收入有两种统计口径:其一,划为劳动收入;其二,划为营业盈余,即资本收入。分时期来看,1978—2003年、2009—2012年、2014—2017年,个体户业主收入计入劳动者报酬③;2004—2007年个体户业主收入计入营业盈余④。国有和集体农场收入在2004年后统一作为劳动者报酬⑤。农户收入在1992年后的指标解释中一致,均为考虑农户的特点,把劳动者报酬和经营利润全部作为劳动者报酬。但各省份对数据口径的调整存在差异,通过对比《中国统计年鉴》与《中国国内生产总值核算历史资料(1952—2004)》收入法GDP数据发现,2004年统计口径调整后,有16个省回溯修订了历史数据,2009年有23个省份再次调整统计口径。因此,统计口径实际的变动方式有4种,即各省份的个体户业主收入实际存在4种统计口径(见表3):(1)2004年以前计为劳动者报酬,2004—2007年调整为营业盈余,2009年后再次调整为劳动者报酬;(2)2004年以前计为劳动者报酬,2004年及以后调整为营业盈余;(3)2004年前后均调整为营业盈余;(4)2009年前调整为营业盈余,2009年及以后再次调整为劳动者报酬。 3.混合收入不同划分方式对劳动收入份额的影响较小。鉴于2004—2007年数据统计口径的变化最大,且个体户业主收入的划分方式在统计口径调整中影响最大(白重恩、钱震杰,2009a),本部分尝试衡量这一划分方法的变化对劳动收入份额的实际影响。混合收入划为劳动收入的比例主要为40%~70%(见表2),因此,本文根据该区间计算中国个体户业主收入划分比例对测算结果的影响。 在实际测算中,个体户业主收入划分比例对测算结果影响较小。2017年⑥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中国就业人员为77640万人,个体户业主为6597万人,个体户业主占全国就业人员比重为8.5%。若分别按照70%、60%、50%、40%的比例划分个体户业主混合收入中的劳动收入,则个体户业主的劳动收入分别占全国劳动收入的5.9%、5.1%、4.2%,3.4%⑦。因此,混合收入划分方式每变化10%,计算得到的劳动收入份额分子差距约为0.8%。若劳动收入份额为60%,那么划分方式每变化10%,最终劳动收入份额测算结果变化约为0.5%。若放宽个体户业主收入与其他从业人员收入相同的假设,如个体户业主收入为其他从业人员收入的50%~200%,则划分方式每变化10%对劳动收入份额测算结果的影响为0.2%~1.0%之间。相比未划分混合收入时,各实际划分比例间差异较小。同时,考虑到1992年以前个体户业主占全国就业人员比重为2%左右,个体户业主混合收入在劳动和资本间的各划分方式差异更小。因此,相较于本文对分母的调整,分子的调整对劳动收入份额的影响较小。 为进一步考察个体户业主混合收入不同划分方式的影响,本文使用《中国统计年鉴》等数据对表3中的4种统计口径进行了调整,图6汇报了将个体户业主混合收入分别按40%、50%、60%、70%、100%划分给劳动收入的测算结果。1978—2017年,划分比例每变动10%,劳动者报酬占GDP比重平均变化0.5%;1978—1991年,划分比例每变动10%,劳动者报酬占GDP比重平均变化0.3%。首先,使用《中国经济普查年鉴(2004)》推算得到2004年各省个体户业主混合收入总额为10214.1亿元⑧,占2004年分省收入法GDP中劳动者报酬与营业盈余之和的比重为8.5%,以此为基础推算其余年份个体户业主混合收入总额⑨。其次,使用各省个体户业主数量占全部省份个体户业主数量的比例,推算各省个体户业主混合收入⑩。再次,按40%、50%、60%、70%、100%的比例,将个体户业主混合收入划为劳动收入,据此对原始数据中各年劳动者报酬进行相应增减⑪。以70%为例,1978—1992年31个省份劳动者报酬扣除30%个体户业主混合收入;1993—2003年,16个省份劳动者报酬增加70%个体户业主混合收入,15个省份劳动者报酬扣除30%个体户业主混合收入;2004—2007年31个省份劳动者报酬增加70%个体户业主混合收入;2009—2017年,8个省份劳动者报酬增加70%个体户业主混合收入,23个省份劳动者报酬扣除30%个体户业主混合收入。 4.国家统计局修订数据对统计口径的调整。考虑到国家统计局在第四次经济普查后修订了历史数据。本文使用国家统计局修订的收入法GDP数据与《中国统计年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核算历史资料(1952—2004)》《中国国内生产总值核算历史资料:1952—1995》等资料进行比较,以验证国家统计局修订数据是否已合理调整统计口径。2004—2007年,统计口径调整幅度最大,《中国统计年鉴》等数据中的个体户业主收入全部划为营业盈余。图7测算结果显示,2004—2007年,国家统计局修订数据中劳动者报酬占GDP的份额比《中国统计年鉴》等数据平均高5.0%,介于白重恩和钱震杰(2009a)计算的6.3%与本文以70%、30%比例划分混合收入计算的4.5%之间。因此,本文认为国家统计局已修订收入法GDP数据的统计口径变化。基于此,本文收入法GDP数据有两个来源:其一,国家统计局修订的1992—2017年收入法GDP数据,该数据较《中国统计年鉴》等资料中1992—2017年收入法GDP数据更为准确;其二,《中国国内生产总值核算历史资料:1952—1995》提供的1991年及以前年份收入法GDP数据⑫。 (三)分母是否用国民收入 1.现有文献对分母的争议较大。在测算劳动收入份额时,常使用的分母主要有国民收入(Bowley,1920;Keynes,1939;Solow,1958;Kravis,1959;李扬,1992;Krueger,1999;Harrison,2005;皮凯蒂,2014;Alvaredo et al,2021)等、GDP(Harrison,2005;白重恩、钱震杰,2009a,2009b;李稻葵等,2009;Karabarbounis & Neiman,2014;陆雪琴、田磊,2020)、国民总收入(李扬,1992;吕冰洋、郭庆旺,2012)、国民总收入或GDP扣除生产税净额(吕冰洋、郭庆旺,2012;张车伟、赵文,2015)、国内生产净值(Gollin,2002;Karabarbounis & Neiman,2014)。国外文献以国民收入为分母较常见,据此计算的劳动收入份额大多保持在2/3~3/4,而国内文献常以GDP而非国民收入为分母,这是中国测算结果较低的主要原因。为提升中国劳动收入份额的国际可比性,要统一劳动收入份额测算使用的分母。劳动收入份额各分母的差异见表4,本文认为劳动收入份额的分母应为国民收入,国民收入为GDP减间接税、折旧,加净国外要素收入,与GDP密切相关。因此,劳动收入份额分母使用国民收入还是GDP,主要是讨论间接税、折旧和净国外要素收入如何处理。 2.间接税、折旧与净国外要素收入性质。间接税不是要素收入。一方面,间接税属于生产成本,形成了最终产品价格,但不涉及GDP的直接创造,而是政府对GDP的分享。另一方面,不同性质的税种对要素收入分配有不同的影响机制(白重恩、钱震杰,2009a;郭庆旺、吕冰洋,2011),税收可能使资本或劳动一方受益(Lawrence,2015),且不同国家、不同时期税制存在差异。图8显示,不同国家生产税净额占GDP的比重存在差异,整体呈上升趋势,近年来部分国家出现大幅下降,这种变化可能导致各国要素收入份额出现不同方向和程度的变化。因此,在计算劳动收入份额时,应该从分母中扣除以间接税为主的生产税净额(Gomme & Rupert,2004;张车伟、赵文,2015)。 资本折旧具有本金回收性质,不应纳入要素收入。折旧是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价值减少部分的估计,不能直接观察到,估计方法在不同国家、不同时期存在差异(Alvaredo et al,2021)。折旧具有自我增长机制,表示经济能恢复到上一时期的生产可能性。在折旧期内,即便没有生产,折旧也存在,而扣除折旧的产出则只可用于当前消费或扩大未来生产(Bridgman,2018)。因此,包含折旧的GDP适合衡量生产力,而将折旧从GDP中扣除更适合研究要素收入分配等福利相关问题(Hulten,1992)。图9显示,多数国家折旧占GDP比重超过10%,且呈上升趋势。而折旧与任何人的收入无关,不被任何人消费或作为财富积累,在要素收入分配前,需计提折旧,否则财富会流失,导致所有者获得负的收入(皮凯蒂,2014),包含折旧的要素份额会人为地夸大资本所有者收入(Piketty et al,2018;Alvaredo et al,2021)。此外,折旧仅包含资本所有者的资本物质损耗,而忽略了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体力、脑力等损耗(Gomme & Rupert,2004)。因此,不包含折旧的净劳动收入份额更合理(Karabarbounis & Neiman,2014)。 净国外要素收入在各国间差异较大,影响劳动收入份额的国际可比性。国民收入与GDP通常是同方向变动,但随着全球化程度加深,二者在某些国家和时期可能出现反向变动(Alvaredo et al,2021)。例如,拥有大量外国资本的国家,其国民收入可能远高于GDP(皮凯蒂,2014)。图10显示,各国净国外要素收入占GDP的比重差异较大。比如,澳大利亚、加拿大等长期为负,美国、日本等长期为正。外国居民收入的流入和流出会影响本国居民收入在GDP中份额,但这种收入并不会在本国形成消费或储蓄,而国民收入作为收入而非生产的指标,对此类问题并不敏感(Alvaredo et al,2021)。此外,要素收入份额作为国民收入分配的重要内容,应侧重国民性质,计算该国居民的要素收入份额,外国居民在该国获得的收入不应计入。因此,测算劳动收入份额时,应在分母中加上净国外要素收入,即分母最终为国民收入。 四、调整后的中国劳动收入份额及国际比较 基于前文对劳动收入份额分子、分母的界定,本部分使用收入法GDP、资金流量表、投入产出表等数据对1978—2020年共计43年的中国劳动收入份额进行重新测算与国际比较,并从多个角度进行稳健性检验。 (一)1978—2020年中国劳动收入份额调整后均值为68.1% 针对分子的统计口径变化,本部分按70%、30%的比例划分个体户业主的劳动和资本收入,以此调整1992年以前收入法GDP数据中的劳动者报酬。三种宏观数据测算的分母均由GDP调整为国民收入。表5为三种宏观数据测算的中国劳动收入份额调整前、调整后与世界其他国家的比较。1978—2020年,使用收入法GDP数据、资金流量表、投入产出表三种数据测算的中国劳动收入份额均值为68.1%,较调整前的均值提高17.8%,中国劳动收入仍居于主体地位,且与法国、英国等发达国家劳动收入份额均值差距为6.7%。 收入法GDP数据测算结果显示,调整后中国劳动收入份额的均值为67.1%,中国劳动收入居于主体地位。按本文测算方法调整后的中国劳动收入份额比调整前平均提高17.2%,1985年提高幅度最小,为12.8%,2001年提高幅度最大,达到21.8%。调整前中国劳动收入份额的均值低于50%,仅为49.9%,这也是本文提出中国劳动收入是否居于主体地位这一疑问的由来。调整前的中国劳动收入份额最大值为1984年的53.8%,最小值为2007年的44.8%,近年来劳动收入份额保持在均值附近,略低于50%。调整后中国劳动收入份额最大值为1998年,达到了72.5%,最小值为2007年的62.2%,近年来劳动收入份额同样保持在均值附近,达到67%。 基于资金流量表与投入产出表的测算结果同样显示中国劳动收入居于主体地位。资金流量表测算的中国劳动收入份额在调整后均值达到70.8%,较调整前平均提高19.5%。2008年提高幅度最小,为16.7%,1999年提高幅度最大,达到25.0%。调整前中国劳动收入份额的均值为51.3%,高于收入法GDP数据和投入产出表测算均值,调整前的中国劳动收入份额最大值为1992年的54.6%,最小值为2011年的47.0%,近年来劳动收入份额保持在均值附近,略高于50%。调整后中国劳动收入份额的最大值为1999年的77.6%,最小值为2008年的64.7%,近年来劳动收入份额保持在均值附近,略低于70%。 投入产出表测算的中国劳动收入份额调整后均值为67.1%,较调整前平均提高18.1%。1987年提高幅度最小,为13.2%,2000年提高幅度最大,达到25.0%。调整前中国劳动收入份额的均值低于50%,仅为49.0%,最大值为1997年的54.9%,最小值为2007年的41.4%,近年来劳动收入份额高于均值,达到52%。调整后中国劳动收入份额最大值达到了79.1%,最小值为57.7%,近年来劳动收入份额高于均值,为69%左右。 (二)1978—2020年中国劳动收入份额均值与法国、英国等国差距为6.7% 使用收入法GDP、资金流量表、投入产出表数据测算的1978—2020年中国劳动收入份额均值及国际比较见图11。中国劳动收入份额调整前后的变化趋势较为相似,均呈向右倾斜的N型变化趋势,但第一个转折点的年份有不同,第二个转折点均为2007年。调整前的第一个转折点在1984年,劳动收入份额从1978的49.8%上升到1984年的53.8%,随后下降到2007年的44.8%,2007年至今回升至2020年的52.2%。其中,最高的1984年与最低的2007年差距为9.0%。调整后的第一个转折点为1998年。分时期来看,1978—1998年,从64.2%缓慢上升到74.9%;1998—2007年迅速下降至62.0%;2007年至今缓慢回升至2020年的69.4%。最高的1998年与最低的2007年差距达到12.9%。2000年附近,中国劳动收入份额与各国家差距最小,部分年份高于英国、美国、意大利等。 表6结果显示,中国劳动收入份额与各国均值差距在调整前为z4.2%,在按本文测算方法调整后为6.7%,差值降低了17.5个百分点。调整前的中国劳动收入份额均值与法国均值差距最大,达到27.7%,与意大利的均值差距最小,但也有19.2%。调整后中国劳动收入份额的均值与法国均值差距降低为10.2%,与意大利的均值差距降低为1.7%,降低17.5个百分点,且与另外6个国家的均值差距均在8%以内。 (三)稳健性检验 为更准确判断中国劳动收入的主体地位以及中国与其他国家劳动收入份额的差异,本文从同口径调整1978—2017年收入法GDP数据、改用相同数据来源、替换分母为GDP、剔除混合收入、更换代表性国家等五个角度对结论进行稳健性检验。 第一,同口径调整1978—2017年《中国统计年鉴》等收入法GDP数据。考虑到国家统计局修订数据对个体户业主混合收入在劳动和资本间的划分比例可能不是本文使用的70%、30%,因此,本部分使用《中国统计年鉴》等资料中1978—2017年收入法GDP数据,按前文所述方法以70%、30%的比例划分个体户业主混合收入,进一步检验本文测算结果的时期和国际可比性。图12显示,经本文调整后的《中国统计年鉴》等数据测算的1992—2017年中国劳动收入份额均值为67.9%,与国家统计局数据测算的67.4%基本一致。其中,2004—2007年均值为63.2%,较调整前提高6.3%,且与国家统计局数据测算的63.5%基本一致。因此,使用国家统计局修订后的数据测算中国劳动收入份额具有较好的时期和国际可比性。 第二,改用相同数据来源。考虑到不同来源的数据在统计口径等方面可能存在差异,从而影响测算结果。因此,本文使用世界不平等数据库提供的中国与法国、英国等国数据同口径测算劳动收入份额,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数据来源不同导致的测算偏误。图13为测算结果,1992—2016年⑬中国劳动收入份额均值为69.8%,中国劳动收入仍居于主体地位,与法国、英国等国均值的差距为3.7%,较前文测算的1978—2020年的均值差距缩小了3.0个百分点。该结果与收入法GDP、资金流量表、投入产出表测算结果基本一致。 第三,以GDP为分母进行国际比较。考虑到现有文献在劳动收入份额分母的选择上存在较大争议,本部分使用世界不平等数据库、宾夕法尼亚大学世界数据库(Penn World Table,PWT)、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ILO)等提供的数据测算各国劳动收入占GDP比重,进一步比较中国与法国、英国等国劳动收入份额的差异。 图14为世界不平等数据库同口径测算结果,1992—2016年中国以GDP为分母的劳动收入份额为50.7%,较法国、英国等国均值低3.7%,与图13以国民收入为分母得到的结论基本一致。 图15为宾夕法尼亚大学世界数据库(Feenstra et al,2015)测算结果。1992—2016年以GDP为分母的中国劳动收入份额均值为57.5%,比法国、英国等国均值低2.5%,但相较于同时期使用世界不平等数据库测算得到的3.7%,进一步缩小1.2个百分点,且高于意大利与日本均值。 图16为国际劳工组织数据测算结果。2004—2019年中国劳动收入占GDP比重为49.8%,较法国、英国等国均值低9.9%,与世界不平等数据库、宾夕法尼亚大学世界数据库等测算结果相差较大。但该数据中,除中国以外的国家均调整了个体经济的混合收入(Gomis,2019),因此,该数据提供的中国数据与其他国家不能直接比较,基于此的差异可能是由于测算口径不同。为此,本文接下来通过剔除混合收入,进一步检验国际比较结果的稳健性。 第四,剔除混合收入。考虑到混合收入对各国劳动者报酬的影响可能存在差异,本部分使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数据库测算不含混合收入的劳动者报酬占GDP比重,以尽可能降低数据来源的差异及混合收入对劳动收入份额国际可比性的影响。图17汇报了1992—2021年的测算结果,不含混合收入的劳动者报酬占GDP比重在各国间差距不大,整体呈先下降后上升的趋势。1992—2019年,中国不含混合收入的劳动者报酬占GDP比重均值为51.2%,处于中上水平,略高于法国、英国等国50.8%的均值,其中,美国均值最高,达到54.5%,意大利均值最低,仅为39.0%。因此,从不含混合收入的劳动者报酬占GDP比重来看,中国劳动收入仍居于主体地位,且与各国差异较小,与本文国际比较结论基本一致。 第五,与其他代表性发展中国家及发达国家进行比较。鉴于皮凯蒂(2014)测算的劳动收入份额均为发达国家,而中国是发展中国家,因此,本部分使用世界不平等数据库测算了印度、俄罗斯、巴西、墨西哥等部分中低收入国家及高收入国家⑭劳动收入份额。图18的结果显示,1992—2016年中国劳动收入份额均值为69.8%,比中低收入国家均值高3.3%,低于以发达国家为主的高收入国家均值2.4%,但相比前文与法国、英国等8个发达国家的3.7%差距进一步缩小,与前文结论基本一致。 五、结论与启示 不同统计口径、测算方法得到的劳动收入份额难以直接比较,科学测算劳动收入份额是判断劳动收入主体地位及与其他国家差异的基础。鉴于此,本文调整了劳动收入份额测算方法,界定了分子统计口径变化与混合收入划分方式,论证了以国民收入作为分母的合理性,并分析了劳动收入份额分子、分母调整对测算结果的影响。在此基础上,使用7种不同来源的数据重新测算了中国劳动收入份额,并从统一口径、统一数据、替换分母、剔除混合收入、更换代表性国家等方面进行国际比较与稳健性检验。本文主要得到以下两方面结论与启示。 1.测算方法方面。本文测算方法改善了我国劳动收入份额的时期可比性和国际可比性。第一,分子统计口径的变化主要为个体户业主混合收入在劳动和资本间的归属。个体户业主收入的各种划分方式差异较小,且相对分母的调整,分子变化对最终测算结果的影响较小。个体户业主混合收入划分给劳动的比例每增加10%,劳动收入份额平均增加0.5%。第二,国家统计局在第四次经济普查后修订的数据已对分子统计口径问题进行合理调整。其中,在统计口径变化最大的2004—2007年,使用国家统计局修订数据计算的劳动者报酬占GDP份额比《中国统计年鉴》等数据平均提高5.0%。第三,测算分母的差异是中国劳动收入份额与法国、英国等国差距达到20%的主要原因,使用国民收入作为分母测算的劳动收入份额更具国际可比性。税收、折旧政策等在各国存在较大差异,且间接税和折旧不是居民收入,应从劳动收入份额分母的计算中剔除。要素收入分配是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重要部分,应侧重国民性质,计算本国居民要素收入份额要加上净国外要素收入。因此,要加快完善统计体制和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及时修订历史统计资料。在进行国际比较时,要同口径测算劳动收入份额,以呈现出真实的劳动收入份额变化趋势,准确理解中国收入分配现状。 2.测算结果方面。调整测算方法后的结果显示中国劳动收入仍居于主体地位。第一,三种宏观数据测算的1978—2020年中国劳动收入份额均值为68.1%,较调整前提高17.5%,呈向右倾斜的N型变化趋势。具体而言,1978—1998年从64.2%缓慢上升到74.9%,1998—2007年迅速下降至62.0%,2007—2020年缓慢回升至69.4%。其中,基于1978—2017年收入法GDP数据测算的均值为67.1%,较调整前提高17.2%。基于1992—2020年资金流量表数据测算的均值为70.8%,较调整前提高19.5%。基于1987—2020年投入产出表数据测算的均值为67.1%,较调整前提高18.2%。第二,与皮凯蒂(2014)、世界不平等数据库等进行国际比较发现,1978—2020年中国劳动收入份额均值与法国、英国等发达国家差距为6.7%,并非调整前的24.2%。此外,使用世界不平等数据库、宾夕法尼亚大学世界数据库、国际劳工组织数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数据库等同口径测算结果仍保持一致,且同数据、同口径下,1992—2016年中国与法国、英国等国均值差距缩小为3.7%,较中低收入国家均值高3.3%。近年来,中国劳动收入份额呈上升趋势,已回升至均值附近,但与法国、英国等发达国家劳动收入份额依然存在一定差距。因此,要进一步提高劳动收入份额,维护劳动收入主体地位,实现居民收入与经济同步增长、劳动报酬与劳动生产率同步提高,更积极有为地促进共同富裕。 注释: ①皮凯蒂(2014)计算的法国、英国等国劳动收入份额最新年份为2011年,为分析近年来的差异,本文使用世界不平等数据库同口径拓展分析了2012—2020年的劳动收入份额。 ②1978—2020年中国劳动收入份额均值为使用1978—2017年收入法GDP、1992—2020年资金流量表、1987—2020年投入产出表计算的劳动收入份额均值。 ③1978—2003年劳动者报酬指标解释来自《中国国内生产总值核算历史资料:1952—1995》《中国国内生产总值核算历史资料(1952—2004)》,2009—2012年、2014—2017年劳动者报酬指标解释来自《中国非经济普查年度国内生产总值核算方法(2010年修订)》。因此,1978—2003年、2009—2017年个体户业主收入的劳动者报酬和经营利润不易区分,这两部分都视为劳动者报酬。 ④2004—2007年劳动者报酬指标解释以《中国经济普查年度国内生产总值核算方法(2005年)》《中国非经济普查年度国内生产总值核算方法(2006年)》为准:“对于个体经济来说,业主的劳动者报酬和经营利润不易区分,这两部分都视为营业盈余,劳动者报酬只包括雇员报酬。”其中,对个体经营户劳动报酬的进一步解释见《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个体经营户普查表的指标解释:“雇员报酬指个体经营户的业主或管理者向所雇佣的人员支付的各种报酬,包括工资、奖金、业主提供的雇员伙食费用支出、业主提供的雇员房租等,不包括个体经营户业主的报酬。” ⑤《中国经济普查年度国内生产总值核算方法(2005年)》对国有和集体农场的劳动者报酬核算做了调整:“国有和集体农场的财务资料也难以收集到,因此,把劳动者报酬和营业盈余合并,统一作为劳动者报酬处理。” ⑥收入法GDP最新数据为2017年,因此,本部分以2017年为例。 ⑦此处假设个体户业主收入与其他从业人员收入相同,因而个体户业主收入占全部从业人员收入的比重与其人口占比相同,即占8.49%。 ⑧借鉴白重恩和钱震杰(2009a)的方法,2004年个体户业主混合收入=营业收入-营业支出-固定资产原值×5%。需要说明的是,《中国经济普查年鉴(2004)》中个体就业人数为9422.38万人,而分省数据中个体就业人数为4587.1万人,考虑到本文测算劳动收入份额使用的是分省收入法GDP数据,若使用全国个体经济数据调整分省收入法GDP数据会带来偏差(白重恩、钱震杰,2009a),因此,按分省数据中个体就业人数占全国数据的比例进行缩减,即分省数据中个体户混合收入=(营业收入-营业支出-固定资产原值×5%)×(4587.1/9422.38)。 ⑨混合收入同时包含劳动和资本收入,因此以2004年个体户业主混合收入占收入法GDP中劳动者报酬和营业盈余之和的比重,来推算其余年份个体户业主混合收入。同时,考虑到各年份个体户业主占全国就业人员比重存在差异,本文未直接使用8.5%作为推算比例。详细推算方法如下:其余各年份个体户业主混合收入=8.5%×该年个体户业主数量/2004年个体户业主数量×(劳动者报酬+营业盈余)。其中,劳动者报酬和营业盈余来自历年收入法GDP数据,1978—1980年个体户业主数量为国家统计局网站年度数据中的个体城镇就业人数,1981—1991年个体户业主数量为《中国私营企业发展报告(1978—1998)》(张厚义、明立志,1999)中的个体户数,1992—2017年个体户业主数量为国家统计局网站年度数据中的个体户数,1978—2017年全国就业人员数据来自国家统计局网站年度数据。 ⑩详细方法如下:各年各省个体户业主混合收入=该年全部省份个体户业主混合收入×该省个体户业主数量/全部省份个体户业主数量。 ⑪具体而言,在各省原始数据中,若个体户业主混合收入计为营业盈余,则该省份的劳动者报酬需要加上属于劳动收入的部分混合收入,主要包括1993—2003年的16个省份、2004—2007年的31个省份、2009—2017年的8个省份。若个体户业主混合收入计为营业盈余,则该省份的劳动者报酬需要扣除属于资本收入的部分混合收入,主要包括1978—1992年的31个省份、1993—2003年的15个省份,2009—2017年的23个省份。 ⑫鉴于上文已论证个体户业主混合收入划分方式对劳动收入份额影响较小,为方便与皮凯蒂(2014)、世界不平等数据库进行国际比较,1991年及以前年份个体户业主的混合收入按70%、30%的比例划分为劳动、资本收入。 ⑬鉴于世界不平等数据库提供的各国数据最新年份不同,中国生产税净额和劳动者报酬可用年份为1992—2016年。因此,本部分中国劳动收入份额与法国、英国等国的均值差异由1992—2016年数据计算得到。 ⑭本文选取的中低收入、高收入国家来自世界银行对国家收入水平的分类。其中,有32个中低收入国家、39个高收入国家可用世界不平等数据库同口径测算劳动收入份额,图18汇报的中国、印度、俄罗斯、巴西等9个国家,为该32个中低收入国家中2021年GDP排名前9的国家,具有良好的代表性。 参考文献: 白重恩 钱震杰,2009a:《国民收入的要素分配:统计数据背后的故事》,《经济研究》第3期。 白重恩 钱震杰,2009b:《谁在挤占居民的收入——中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分析》,《中国社会科学》第5期。 陈登科 陈诗一,2018:《资本劳动相对价格、替代弹性与劳动收入份额》,《世界经济》第12期。 冯志轩,2012:《国民收入中劳动报酬占比测算理论基础和方法的讨论——基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方法》,《经济学家》第3期。 郭庆旺 吕冰洋,2011:《论税收对要素收入分配的影响》,《经济研究》第6期。 胡秋阳,2016:《产业分工与劳动报酬份额》,《经济研究》第2期。 李稻葵 刘霖林王红领,2009:《GDP中劳动份额演变的U型规律》,《经济研究》第1期。 李琦,2012:《中国劳动份额再估计》,《统计研究》第10期。 李扬 殷剑峰,2007:《中国高储蓄率问题探究——1992—2003年中国资金流量表的分析》,《经济研究》第6期。 李扬,1992:《收入功能分配的调整:对国民收入分配向个人倾斜现象的思考》,《经济研究》第7期。 刘亚琳 茅锐姚洋,2018:《结构转型、金融危机与中国劳动收入份额的变化》,《经济学(季刊)》第2期。 陆雪琴 田磊,2020:《企业规模分化与劳动收入份额》,《世界经济》第9期。 罗长远 张军,2009:《劳动收入占比下降的经济学解释——基于中国省级面板数据的分析》,《管理世界》第5期。 吕冰洋 郭庆旺,2012:《中国要素收入分配的测算》,《经济研究》第10期。 吕光明 李莹,2015:《中国劳动报酬占比变动的统计测算与结构解析》,《统计研究》第8期。 吕光明,2011:《中国劳动收入份额的测算研究:1993—2008》,《统计研究》第12期。 钱震杰 朱晓冬,2013:《中国的劳动份额是否真的很低:基于制造业的国际比较研究》,《世界经济》第10期。 施新政 高文静陆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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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动态》2022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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